2015年全國全民中州盃分齡籃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配合政府推動籃球運動,普遍發掘培育籃球運動人才,提昇我國籃球技術水準為目的,特舉辦本比賽。

二、依 據:臺教體署學()字第1040017997B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大專校院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州科技大學

五、承辦單位:中州科技大學體育室、運動與健康促進系

六、贊助單位:

七、比賽時間:(1)社會男子組、壯年組、長青組:104年8月29~30日星期六~星期日

                (如社男組報名隊數多者另外加一週比賽日期)

             (2)國中組、高中組、大專公閞男生第一級組:104年8月31~9月4日

星期一~星期五

             (3)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青壯組:104年9月4~ 6日星期五~星期日

八、比賽地點:中州科技大學

九、比賽分組:

     國男、女組:(民國88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1)國男甲組: 104學年度國中籃球聯賽參加甲組比賽與志願參賽之球隊。

     (2)國男乙組: 國中籃球聯賽參加乙組比賽之球隊。

(3)國女甲組: 104學年度國中籃球聯賽參加甲組比賽與志願參賽之球隊。

(4)國女乙組: 國中籃球聯賽參加乙組比賽之球隊。

高男、女組:(民國8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5)高男甲組:104學年度高中籃球聯賽參加甲組比賽與志願參賽之球隊。

(6)高男乙組: 高中籃球聯賽參加乙組比賽之球隊。

(7)高女甲組: 104學年度高中籃球聯賽參加甲組比賽與志願參賽之球隊。

(8)高女乙組: 高中籃球聯賽參加乙組比賽之球隊。

(9)大專公閞男生第一級組:依照103學年度大專籃球聯賽註冊公開男生第一級之球隊 (含本學年度晉級公開男生組第一級之球隊)。

(10)社男組:不分年齡,自由組隊。

       (11)社女組:不分年齡,自由組隊。

(12)青壯組:31歲至40歲(民國74年(含)以前出生者)。

(13)壯年組:41歲至50歲(民國64年(含)以前出生者)。

(14)長青組:51歲以上(民國54年(含)以前出生者)。

1.年齡高者可跨組參加年齡限制較低之組別,唯年齡低者不得跨組參加年齡限制較高之組別。

2.青壯組、壯年組及長青組若人數不足時,各單位可男、女混合組隊。但女子滿三十五歲以上者可參加任何一組,未滿三十五歲者限參加青壯組與壯年組。

3.社會組每位球員,限打一隊。

4.各組報名隊數不足4隊以上,取消該組比賽。

十、報名人數:每隊可報名14位,上場僅能在14位當中登錄12位球員上場比賽。

十一、比賽規則:採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及本會網站公佈判例。比賽採4節40分鐘賽制。

十二、比賽制度:各組視報名隊數多寡而定。

十三、比賽用球:依大會規定。

十四、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4年7月24日(星期五)截止。

十五、報名手續:請上中州科技大學體育室首頁下載報名表,並以電腦繕打

回傳至mail:「ccut1321_1325@yahoo.com.tw」

並郵寄至彰化縣中州科技大學體育室收(報名時與報名費同時繳交)。

地 址:彰化縣員林鎮山腳路三段二巷6號

電 話:04-8359000轉1323、1325

十六、報 名 費:本比賽報名費新台幣2,000元及保證金1,000元,合計3,000元整,保證金於賽後無息退還,無故棄權者沒收保證金並取消所有賽程,不得異議

十七、抽籤及領隊會議:(一)抽籤會議訂於104年8月5日(星期三) 下午三時整,假中州科技大學體育館B2視聽教室舉行,不另函通知,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二)領隊會議訂於104年8月28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整,假中科技大學體育館2F運動與健康促進系系圖室舉行,不另函通知。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不得提出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如對某參賽者資格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由承辦單位處 理。

()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八、獎  勵:

(1)各組依報名隊數決定頒發獎狀乙紙、獎盃乙座,以資鼓勵。

(2)各組冠軍隊伍於明年度賽事,免收報名費。

(3)各組冠軍隊伍之隊名將留名於大會紀念獎盃。

十九申   訴:

(1)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千元,向大會或審判委員會提出。

※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

(2)若在比賽終了時,球隊認為某事件有損其權益時,隊長應再比賽紀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名,為使此項抗議具有效力,應由領隊或教練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千元整,向本會負責人提出,並以書面確認此抗議。

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

(3)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附 則:

(1)本活動依據體育署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2)凡參加球隊之交通食宿事宜,均由球隊自理。

(3)各比賽球隊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三十分鐘到場,並向記錄台辦妥出賽手續,同時繳交身分證件,以備查驗。如未攜帶證件者,不得上場比賽。

(4)賽程表中隊名居前者穿淺色球衣,球隊席為記錄台左側,隊名居後者穿深色球衣,球隊席為記錄台右側。若球衣顏色無法依上述規定穿著,應先通知主辦單位,並告知球衣顏色,以便事先協調。

(5)參加比賽球員,如果比賽球衣不符規定時,不得上場比賽。

(6)比賽時非本隊已報名之隊職員不得坐在球隊席上。

(7)臨場技術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問題。

(8)比賽進行中嚴禁各球隊啦啦隊使用擴音器、鑼鼓及汽笛,以避免影響比賽進行,加油棒則不受此限。

二十一、住宿:

(1)本校學生宿舍每人每天收200元清潔費,國、高中球隊意者請事先預約額滿為止「盥洗用具、睡袋等自備」

(2)相關員林地區旅館住宿資訊(如附件一)。

二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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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mchioujyde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