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九十八年度全國原住民暨離島地區籃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推廣原住民及離島地區籃球運動風氣,並發掘培育基層籃球人才,提昇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四、競賽分組:本比賽為社會男子組。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星期一)至11月26日(星期四)。

  六、競賽地點:台北市立體育館1樓(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10號)。

  七、報名參賽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及居住在離島地區之人民者,皆可組隊報名參賽。

(二)以原住民身份報名者須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相關証明文件),方可參加本賽會。

(三)離島地區參加者,須在其代表縣市設籍連續滿6個月以上方可報名參加,均須檢附戶籍謄本正本,以資證明,方可參加本賽會

(四)報名參加本賽會須年滿18足歲以上(80年11月16日以前出生),並以縣市為單位,每一縣市僅可報名一隊參加。

(五)註冊報名為九十七年度SBL超級籃球聯賽參賽球隊(凡經正式登錄註冊球員)不得參加本賽會。

(六)參賽球員不得重複報名,球員必須在比賽開始前決定代表之球隊,否則取消該球員參賽資格(若重複參賽,經查證事實後,則全隊取消參賽資格)。

八、競賽制度:視報名球隊多寡決定賽制。

  九、報名方式:

(一)日 期:自即日起至98年11月4日(星期三)下午十七時止,逾期概不接受。

(二)地  點: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以掛號郵寄(通信報名以郵戳為憑)或親自到本會報名,傳真報名概不受理。本會地址:台北市朱崙街二十號603室。電話:(02)2711-2283。

(三)人  數:每隊職員最多五人含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運動傷害防護員等,球員十二人(包括隊長)。

(四)報名手續:

        1、填寫報名單。

        2、繳交報名費:新台幣貳仟元整。(須於領隊會議前繳交,否則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3、報名單須經領隊、教練簽名蓋章,縣(市)代表隊須加蓋縣(市)籃委會印信。

        4、報名單上各項資料必須填寫完整。

        5、照片及球員基本資料不齊,須於領隊會議前補齊。

6、未完成以上1至5項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予受理。

  十、領隊及抽籤會議:

     (一)時 間:98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二時正。不另通知,請務必出席。

     (二)地 點:本會六樓會議室。地址:台北市朱崙街二十號。

  十一、比賽規則:採用本會2006年10月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十二、獎勵辦法:

     (一)取前四名,由本會頒贈獎盃。

     (二)膳宿交通補助費:

1離島(含澎湖、金門、馬祖) 地區每隊補助伍萬元。

        2東部(含台東、花蓮)及南部(含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地區每隊補助伍萬元。

        3中部(含彰化、南投、台中、苗栗)地區每隊補助叁萬元。

        4北部(含新竹、桃園、台北、基隆、宜蘭)地區每隊補助貳萬元。

    (三)附註:各隊應於比賽結束前,須檢具(含食宿及交通收據)核銷。

十三、懲    戒:球隊一經報名不得棄權,違者除依球隊輔導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外,並中止未完賽程外,往後並禁賽一屆,以示懲戒。

  十四、申    訴:各隊如有申訴事件,隊長應在記錄簿上簽字,並且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伍千元整送達本會技術委員會審查,申訴被受理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作基金,審查結果以技術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不論勝訴或敗訴,不得再行申訴。

  十五、附    則:

     (一)各比賽球隊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二十分鐘到場,並向記錄台辦妥出賽手續。

     (二)賽程表中隊名居前者穿淺色球衣,坐記錄台左側球隊席,隊名居後者穿深色球衣,坐記錄台右側球隊席。若球衣顏色無法依上述規定穿著,應先通知主辦單位,並告知球衣顏色,以便事先協調。

     (三)參加比賽球員,如果比賽球衣不符規定時,不得上場比賽。

     (四)比賽時非本隊已報名之隊職員不得坐在球隊席上。

     (五)臨場技術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問題。 

     (六)比賽進行中嚴禁各球隊啦啦隊使用擴音器、鑼鼓及汽笛,以避免影響比賽進行,加油棒則不受此限。

     (七)本比賽用球採用斯伯丁"SPALDING"皮製籃球

   十六、本規程由本會陳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號函)核准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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