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季東泰籃球運動聯盟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民眾有正當的活動空間,提昇籃球運動風氣,愛好籃
球運動者提供平台場所,達到運動和球技交流目的。
二、指導單位:新竹縣政府、新竹縣議會、新竹縣體育會
三、主辦單位:東泰高中
四、協辦單位:新竹縣籃球委員會.竹東鎮籃球委員會.關西籃球協會
五、比賽日期:103年5月 24日起,每週六上午9:00至18:00
若學校星期六有活動則改星期日
六、比賽地點:竹東鎮東泰高中體育館.
七、參加資格:凡對籃球運動有興趣的朋友皆可報名, SBL現役球員除外。
※參賽球員同組別不得重複報名,若重複參賽,經查証屬實後,取消比賽資格。
八、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4月26日止(逾期報名不予受理) 。
(二)報名方式:
1.請以電子郵件傳至 a0910258994@gmail.com 報名。
(三)人數:每隊可報名隊員(含隊長)以24人為限,每場比賽登錄以十二
人為限,名單於 領隊會議後不得再更改或增加隊員。
(四)報名費:
1.甲組每隊繳交新台幣壹萬三仟五百元,連同保證金五千共一萬八千五百元整。
乙組: 每隊繳交新台幣壹萬五仟五元整,(各組保證金)五千完成賽程後歸還
2報名費用請於領隊會議時繳交,未繳未報名完成,即由替補隊伍替補

十、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國際籃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採用SPALDING 籃球。
(三)比賽制度:
甲組8隊,採單循環賽制(每隊7場加決賽排名賽2場共9場),各組列行賽
勝隊獲得積分3分,和隊獲得積分兩分,負隊獲得1分,棄權及被判沒收比賽
每場扣總積分3分,依積分判定各隊名次,如遇積分相同時,以相關對手勝他
隊為排名在前球隊
甲組季後賽賽制: 甲組:季後賽1一4 3一2 勝:打冠亞 負:打季殿
5一8 6一7 勝:打五六 負:打七八
乙組例行賽: 12隊循環賽制
決賽賽制:1一2 冠亞 3一4季殿 排名賽 5一6 7一8 9一10 11一12
十一、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隊須於比賽前三十分鐘到場,並向紀錄台報到。規定比賽時間逾十分
鐘未能開始比賽者,作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並挪保證金2000元
給對手對做車馬補助費3000元作為大會基金。
(二)比賽服裝,請依國際規範規定著裝參賽,球衣褲未統一隊伍請勿報名參加。
※請穿著同款式同顏色之球衣褲出賽,違者禁止比賽。隊伍:前淺後深,若
球衣顏色不依規定穿著時,需穿著大會號碼衣出賽。
(三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必須攜帶以下證件正本任一項,以備對手提出時查
驗,未攜帶不得出場比賽。1.身分證 2.汽機車駕照 3.健保卡(須有照片) 。
(四)為使本聯盟賽事進行順利,賽程安排大會視情況調整,各隊不得異議。
另向主辦單位提出更改比賽日期,各隊需於比賽二週前提出,調整與否需
由對隊同意。(盡量協調)

(五)本比賽籃球規則規範:
1、比賽時間四節制,每節10分鐘,中場結束休息3分鐘。每隊每一節可
叫1次暫停(30秒),第四節多1次暫停,每節暫停不可以延用。

2、球賽時間除每節最後24秒、第四節最後兩分鐘、犯規罰球、球隊暫停等停
錶外,其餘時間皆不停錶。
十二、獎勵:
(一)冠軍:冠軍獎杯乙座。
(二)亞軍:亞軍獎杯乙座。
(三)季軍:季軍獎杯乙座。

十三、申訴:
(一)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
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
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向本聯盟主辦單位提出。申訴成立時,
保證金退還,否則由本會沒收。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四、球隊相關人員規範:
(一)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或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
實者,即取消該隊該場比賽之權利。
(二)比賽期間如遇球員或球隊有關人員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除依規則規
定處理外呈交交審判委員議處,並由本會轉報有關單位議處;毆打裁判
者全隊取消接下來所有比賽場次,並沒收保證金。
(三)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繼續比
賽權利(不退還報名費)及已賽成績不計,並於下屆停止該籃球隊參加本
項比賽,(沒收保證金) 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比賽期間若因故未能出賽,需與對隊協調賽程時,應於兩週前以報名之
電子信箱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調整與否需由對隊同意,如無故棄權時,
除報名費用沒收外並終止其未完之各場比賽,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議處;
被取消資格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除報名費用沒收外,其已賽之成績不
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五) 保護球員安全措施規範,球隊有關人員於比賽中被判奪權出場者,於次
場停賽一場,並視情節重大再呈交交審判委員商議:多幾場禁賽處份。
(六) 每場比賽提供礦泉水給各參賽球隊,賽後請清理本隊球隊席,將放置垃
圾分類筒。
(七) 各球隊球員請自行保險.除場館設施造成傷害以外,不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及理賠。
(八) 本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審判委員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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